章程

珠海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香里二街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和物资。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为特困群体提供适当的救助。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助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义工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并进行注册、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理念,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研究。

(九)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及经济实体。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发给会员证。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一)会员企业单位及领导被聘为荣誉会长单位和个人荣誉会长的,其交费标准是:荣誉会长单位20000/年,个人荣誉会长15000/年;

(三)理事单位3000/年,个人理事2000/年;

(五)以企业资源抵会费参照会费的标准计算;会员交纳会费时间为当年12月至翌年1月底。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五)对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聘请行政机构领导、专家学者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确定单位和个人荣誉会长、副会长;决定授予永久荣誉会长、永久荣誉副会长、永久荣誉理事;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支持本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驻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根据会长提议,审议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本章程规定决策。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组织能力;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拟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珠海市民政局和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珠海市民政局和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3-5人。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监事长(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因有重大事项需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但必须有3名监事以上人员联名提议;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本会党支部职责:

(二) 支持本会及相关负责人按照本会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会所担负的任务;

(四)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六)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企业和个人过去历年对慈善事业的贡献,设立荣誉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

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愿意保本捐息和留本捐息,成为本会发展基金捐款人,本金为1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或个人,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本金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或个人,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本金为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或个人,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均免交会费。

慈善义工必须是责任心强,热爱义工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经过培训注册并取得慈善义工工作证的人员。慈善义工应根据慈善义工工作委员会的部署开展工作。本会负责制定慈善义工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五)会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所募捐的善款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事业和社会救助;定向捐款要依照捐款者的意愿使用,不得挪用。

(一)会费;

(三)捐赠款利息;

(五)按规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健全审计监察制度,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本会资产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捐赠人公布,提高本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珠海市职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撤销登记后,应当:

(二)在珠海市民政局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珠海市民政局审查确认。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自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7日珠海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珠海市慈善总会理事会。